效劳商标与产品商标的相同之处
作者:天津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2-21 08:27:56
效劳商标与产品商标的一样点在于:
(1)两者都是用于区别不一样的经营出处的象征,功能一样。
(2)两者都是用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组合表示的象征。
(3)两者都是工业产权,都受商标法维护。
效劳商标与产品商标的不一样点在于:
(1)标的“物”不一样。用于效劳项目上的商标称效劳商标:用于产品上的商标称产品商标。
(2)运用方法不一样。产品是有详细形状的,产品商标能够直接附在产品上;效劳是某种行动,效劳商标的运用不可能都附在行动上,而是经过效劳场所、广告或其他的方法运用。
(3)运用的宣扬效果不一样。产品商标能够跟着产品的流通,让消费者辨认。因为效劳商标的运用不可能直接附在效劳行动上,所以效劳商标的运用比产品商标更需要借助宣扬媒体作广告,也能够说,效劳商标的运用基本上都是以宣扬广告的方法进行的。
商品商标就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标的最基本表现形式,通常所称的商标主要是指商品商标。商品商标一旦被生产(销售)企业所注册,该企业就拥有对该商品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商品商标可分为商品生产者的产业商标和商品销售者的商业商标。
产业商标:是指明确表示商品生产者的商标(又称为制造商标)。这种商标与“厂商名号”的意义相同,使得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商品有生产者的标记,从而与其他的生产者区别开来,并向消费者传达某种商品生产者所含的信息和来源。商业商标:是指销售者(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又可称销售商标)。
这种商标的重点是宣传商品销售者的标记,而不是商品生产者。使用这种商标的往往是一些有较高声誉和实力的商业企业,他们通过定牌生产含自己商标的商品,从而对消费者作出某种信誉的保障。一般情况下,上述两种商标类型在使用时不作区分,均统一按商品商标使用。
一、企业宣布破产之前前将商标转让至另一个公司名下,否则企业破产的话,商标就意味着主体消失,会被商标局直接撤销。
二、公司倒闭后,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天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这就是说公司是注销的话,注销一年内需要办理转移,超出一年不办理如果有人对你商标提出注销申请,那该商标凶多吉少,很容易被注销掉。
转移和转让类似,但转让的手续要繁琐,商标局得要求楼主公司注销后的清算小组的相关证件和法院对无形资产归属问题的裁定书等。所以最好注销前办理转让申请,到时候委托我司为你办理。
可以,商标并不是一定要注册登记,但只有注册的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更多的保护。对于未注册的商标,实践中,发生的侵权事件是比较多的。如果未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标称为“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注册标记,既损害了商标管理的秩序,同时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属于法律所不允许的行为。
未注册商标,是指未获得国家主管机关的注册,使用人不具有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区别
1、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
2、未注册商标人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者地址。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禁止规定
按照《商标法》,使用末注册商标主要应遵循如下规定:
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R)注册标记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除了表现为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外,还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天津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
商品不得欺骗消费者
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一个特点,表明我们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把维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也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违反商品质量规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处罚适用同一条款,一视同仁。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这项法律规定时,其工作的范围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进行,而生产环节中发生的商品质量问题,按照执法分工,主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来负责查处。对于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取得国家有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证明后,再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来处理。
商标法
不得违反禁用《商标法条款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范围: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专用权
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这是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基本前提。对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这是故意侵权行为;但还有不少确属由于客观上两个商标无意冲突,构成相同或近似,这属于过失侵权行为。在未注册商标管理工作中,对于前一种故意侵权行为,必须从重处罚;对于后一种过失侵权行为,则应酌情从轻处理,以达到制止使用目的即可。这样做,既达到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又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有利于更好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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