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体商标的几种类型
作者:天津昆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8-12 08:35:51
立体商标,是指由三维标志或者含有其它标志的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立体商标可以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的包装物或者其他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未声明的,视为平面商标。
与二维平面商标相比,由于增添了一维元素,立体商标的变化空间更为广阔,表现形式更为多样,表现内容更为丰富,能够体现出更多的差异性和显著性。尤其是在人们日常办公和生活消费对于互联网的依赖性日益加深的当今信息时代,立体商标因适合在互联网中呈现的特点,其发展潜力不可限量。
对于立体商标,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做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对于立体商标的选取和确立,这些特殊要求带来了特殊的挑战。实践中,一些立体商标申请者和使用者由于对立体商标的特殊性了解不深,认识不透,没能掌握其规律,而导致天津商标注册申请或者使用受挫。
立体商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单纯的立体形状:
(1)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
(2)商品容器的立体形状;
(3)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
2、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1)商品自身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
(2)商品的包装或容器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商标或者图形商标;
(3)商品广告物的立体形状上附带文字或者图形商标。
哪些三维商标不能注册为立体商标?
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食品中的元宵、麻花等。如果允许将元宵、麻花的形状注册为元宵、麻花的商标,并独占使用,等于剥夺了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元宵、麻花的权利,是不公平的。
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电动剃须刀刀片的形状,是为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设计的,而不是为了与其他剃须刀相区别,不具有商标的功能,如果允许将这种刀片的形状注册为剃须刀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将有碍此项技术的推广与应用。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如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是钻石具有实质性价值必需有的形状,这个事实对任何钻石生产经营者来讲都是不可改变的。如果允许将钻石特有的切割面造型注册为钻石的商标,并独占使用,对其他钻石生产经营者是不公平的。
自2014年3月1日起,新的《公司法》注册资本规定将注册资本支付注册系统更改为认购注册系统。然后,如果可以随便填写公司的注册资本,下面是一个简短的系列介绍。我们走吧。
注册公司资本管理方式从实收制改为认购制。这一变化使我们在注册公司以填写注册资本方面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对于新公司的企业家来说,这是一个主要的积极因素。
但是,订阅并不意味着未付款。这仅意味着合资企业的初始阶段可以暂时中止。认购制度未改变股东的有关规定,对股东的出资额承担责任。一些老板说:“我将填补一百万!”
但是,我们必须知道,如果公司不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能力,并且公司拥有超过十亿的债务,但是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那么股东有义务偿还剩余的债务。到承诺的注册资本。可以看出,注册资本过高,股东自身能力不足会导致他们陷入不必要的困境。
那么我们如何填写适当的注册资本?
(1)强行计量,并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支付承诺。
(2)如果适当增加资本金,可以增加资本金。在公司成立初期,注册资本可能设置得不太适当。当公司在后期发展时,公司有能力承担更大的责任,业务需要增加资本。
(3)行业是标准。同行标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不同的行业对注册资本有不同的要求。建议企业家可以在线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中的同一行业,并参考该行业的注册资本。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批流程: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告—授权;
2、申请实用新型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
(1)请求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
(2)说明书:包括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说明书内容的撰写应当详尽,所述的技术内容应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阅读后能予以实现为准。
(3)权利要求书:说明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
(4)说明书附图:实用新型专利一定要有附图说明。
(5)说明书摘要:清楚地反映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申请人依据《商标条例》的相关规定提交了天津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所有文件或按《商标规则》的规定对申请文件予以补正之后,香港商标注册处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注册规定进行审查。依据《商标条例》第11条的相关规定,若商标申请遇以下情形,则商标注册申请依法将被拒绝,没有申述或补正的机会,这些情形就是商标注册被驳回的绝对理由。
第一,申请注册的标志不符合商标涵义。依据《商标条例》第3条的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某一企业的货品或服务作出识别并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志,包括文字(包括个人姓名)、征示、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此外,及时某一标志是用于某一企业的贸易或业务所附带的服务,该标志仍可构成商标,不论该服务是否为金钱或金钱的等值而提供的。
第二,欠缺显著特性的商标,纯粹由可在行业或业务中用作指明货品或服务的种类、质素、数量、原定用途、价值、地理来源、生产货品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货品或服务的其他特性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以及纯粹由在现行的语言中或在有关行业的城市和已确立的做法中已成为惯用的标志构成的商标。但这些商标若在注册申请日前已因其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著特性的除外。
第三,任何标志若纯粹由以下所述形状构成,则不得就货品而注册商标:因该货品本身的性质而产生的形状、为取得技术上的成果而需有的该货品的形状、赋予该货品重大价值的形状。
第四,违反广为接受的道德原则或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的商标。
第五,任何商标根据或凭借任何法律遭禁止在使用或任何商标注册的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遭禁止使用或在其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范围内不得注册。
第六,如任何商标是由以下项目所构成的或载有以下项目,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以下项目构成的或载有以下项目的范围内不得注册:国旗或其设计式样、国徽或其设计式样、区旗或其设计式样、区徽或其设计式样。其他违反国徽或某些国际组织的徽章使用规定的商标也不得注册。
值得注意的是,若商标注册申请是就某些货品或服务提出的,而拒绝注册的理由只就该等货品或服务中的某部分货品或服务而存在,则该项拒绝只适用于该部分货品或服务。对于有意在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而言,在向商标注册处提交申请之前,务必要认真判断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商标条例》所规定的上述拒绝注册的情形,尽早做好商标申请注册前的准备工作,提高在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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